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须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
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解散登记。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3、法律依据: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
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
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
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