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任何具有
非法占有的意图者,在超出银行规定的透支额度或期限范围内垫款,且已被相关发卡银行累计两次催促还款,却在满3个月的时限之后仍旧迟迟未能归还的行为,都应当被确认为是刑法明文指控的、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此类恶意透支行为,其涉及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而当其涉及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
数额巨大";
至于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相应的
刑事处罚: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具体而言,对于
犯罪情节较轻的,将被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需缴纳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
罚金;
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将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对于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需缴纳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