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当提供劳务者遭受损害时,应当起诉雇主或者接受劳务的一方让其承担责任。
要是公司充当接受劳务的一方,一般由公司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度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能直接对股东提起诉讼。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起诉股东的。
比如股东过度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像提供劳务者受害后却未获得赔偿这种情形。
在这种时候,就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劳务者能够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存在,保障了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股东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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