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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被告答辩

移送管辖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于是依照法律规定,把案件转移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审理。

在移送管辖这种情形下,被告的答辩内容如下:其一,倘若被告在原先受理的法院已经进行了答辩,当案件被移送之后,之前的答辩行为依然是有效的,不过可以依据新法院的要求等状况,对答辩内容进行补充或者调整。

其二,被告拥有权利针对新的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再次提出异议,要是有合理的根据能够表明该法院依然没有管辖权的话。

其三,被告必须按照新法院的程序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答辩状,针对原告的诉求从事实以及法律等层面进行回应,例如提出能够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指出原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等理由。

最新修订: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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