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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
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为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解决有关的争议,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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