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约定其实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保证期间专门用于确定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它和诉讼时效属于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依据法律条文,保证期间是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倘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法律就会给出法定的期间规定。
而诉讼时效呢,指的是当民事权利遭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如果不行使权利,那么到了时效期间结束的时候,债务人就能够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把保证期间约定成诉讼时效届满,这种做法完全混淆了两者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认可这种约定的效力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合理确定保证期间的约定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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