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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包括三种情况:
(1)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例如,对自己劳动创造的物取得最初的所有权,依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等。
(2)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而是依法律或国家权力而强制取得,如没收财产、时效取得等。
(3)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物权人不依据原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物权,如国家征收财产、添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