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和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离或者合并而变更和解除。
”该法第25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这些规定对于加强承包合同的效力,维护承包人的权益意义重大。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比较长,短的30年,长的可达7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在合同订立到履行完毕的几十年时间里,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都难免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必然会导致国家土地政策或法律的改变。
鉴于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严格保护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土地承包合同严肃性,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灾害。
在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发生了重大的自然灾害;
以致严重毁损土地的,法律允许对土地承包合同加以变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由此可见,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调整,必须同时满足法律对土地承包合同调整的条件,具体为:
第一,必须是因为自然灾害导致严重毁损承包地;
第二,必须是对个别农户承包地的调整而非整体变动承包合同;
第三,可以调整的限于耕地和草地而不包括其他土地如林地、“四荒”地等;
第四,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五,必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除此以外,还必须注意,这种调整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适用。
2.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表明,林地承包合同并不当然因承包人的死亡而导致解除,继承人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承包。
这里要特别注意:
第一,本条规定只针对林地承包,而不包括其他土地;
第二,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而承包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才存在继承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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