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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

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自行组织清算,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由法院组织强制清算可以建立较为可靠的清算组监督机制,有利于债权人了解整个清算程序的进展,从而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在股东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强制清算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允许人民法院介入到清算程序之中,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清算程序的进行要受到人民法院的监控。

虽然法律规定强制清算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对于延长期限的长短,法律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

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

这里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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