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限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认可不得私行处罚共有物,况且自《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在买下集资房时是能够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获到,再者,买下人未经共有人的认可,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若出卖人将相关款项补齐之后,就能够得到完全产权进行转让。
2019-01-17 19:58: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