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人,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掉部分劳动者。劳动法第27条限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能够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限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取人员的,应当优先录取被裁减的人员。”对由于经济性裁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承受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义务。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劳动法除限定上述劳动合同的解除要求和流程外,还限定了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议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再次处置;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诉讼讼的,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同时,法律还限定了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限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
②得病或者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2018-12-31 05:49: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