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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东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赔偿性质: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过高为因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导致的损失30%为准则适当减少;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为因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导致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商定的违约金过低,不够以弥补事实上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限定是能够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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