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我刚步入社会,所以想找一份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来看看,主要是想知道怎样签合同,还有薪水方面的知识。请帮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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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签合同以及薪水待遇方面在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中都有限定,下面就签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待遇方面的知识做出解答: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人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资料,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人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人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商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限定的准则执行;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限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订立固定时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议或者认可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议订立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规则或者国有公司改革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十年的;  
(三)持续订立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2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时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订立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奏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限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商定试用期、训练、保守秘密、增加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要求等准则商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再次商量;商量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限定;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限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限定劳动要求等准则的,适用国家有关限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时限三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一个月;劳动合同时限2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时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时限为劳动合同时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水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职位最低档薪水或者劳动合同商定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水准则。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借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训练花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背服务期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训练花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花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薪水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时限内按月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时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的商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限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时限,不得超出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限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承受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限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职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018-10-07 16:0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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