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能够执行唯一一套住房;若不符合,能够上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限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限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为因提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奏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路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准则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亲属提供寓居房屋,或者认可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准则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托付寓居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予以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因提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
一,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生存所必需的寓居权而不是所有权,之前唯一一套住房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导致不平等现象时有发生,申请人对法院执行不报有希望,司法公信力受损;第
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寓居权的保障是有时限的;第
三,寓居准则也明确了。你总不能住着大房,欠债还不用还。最高院关于执行的立场就是,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路人来承受,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因逃避债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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