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下分析
1,首先来说其
一、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行为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承担主体(对有关合同作了连带保证的除外)。其
二、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继续存续,权利义务承担方式不变。
2,所以说你还是要求变更后的公司进行债务的承担,但是你现在说对方注销公司,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3,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05-22 02:38: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