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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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副总,聘期暂定一年,到期后公司没有再下聘书,但是我仍然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干原来的工作请问律师先生他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四川 - 绵阳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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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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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一、具体解析:公司的做法从你所说情况看是不违法的,因为聘任你为副总的期限是一年,这一年到期以后你已经不再是这个职务了,此后公司没有继续的跟你签订聘任合同,虽然你后来还在继续做这个工作,但是实际上你和公司之间没有这样的聘任为副总的合同关系了。二、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 【经理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05-26 18:0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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