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尽合法,然而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操作的,只是法院内部指导意见,我俩成都市这里也是这样的,我也刚才遇到同样的问题,并且我也询问了在法院的同学,遇到这样情况通常都要求原告预交,然后由败诉方承受。你要说法律依据,还真不能律依据。按道理法院追加的应由法院承受,但法院不可能因为原被告两方的事情花财政的钱,也不可能让被告来叫第三人的公告费,因为被告是被动的,追加第三人也不能让第三人主动来交纳公告费,所以,司法实践中都是原告垫付预交,最终裁判由谁承受。希望你能够释然!
2018-05-19 21:06: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