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建筑公司违法转包,为什么工伤认定科非要先确定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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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这样考虑问题,您申请工伤认定的目的是什么。工伤认定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对于工人来说,工伤认定是决定受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因素。发生工伤意外,通常都会给工伤工人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一方面是工伤工人需要治疗,而治疗花费又比较昂贵,这必然给工人家庭带来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是发生工伤的工人会因为工伤伤害使其丧失肯定的劳动本领,而由此伴随着劳动本领的丧失,必然会让其在工作上难以得到理想的薪酬,家庭的经济收入随之减少。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认定是决定用人单位可否承受工伤职责的一个重要因素。若是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那用人单位就无需承受意外中的工伤职责。根据我国当前限定,若是意外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则应当承受工伤职责。还有,发生工伤意外,这证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管理上存在失误,这会使其他未发生工伤意外的工人有所忌惮,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如能及时解决问题,那会将影响消除到最低,有利于生产秩序的恢复。具体的工伤认定的法律范围:
1、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意外职责的必要要件。
2、工人必须遭到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存在。工伤意外的损害事实是指工人人身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这种损害仅仅包括人身伤害,并不包括财产的损害和其他权益的损害。
3、工人的损害必须是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物经过中发生的。简单来说就是工人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通常从三个方面来确认可否是在工作经过中受到伤害。如果不确定劳动关系,您就失去工伤认定的目的和意义了,也没人给您作事伤认定。相关法律限定,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权力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和人民法院。但对于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定”,在以下法律条款中又有限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手续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也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手续:(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上限定均要求在认定工伤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确定”受伤工人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是,要求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确实很难。为此,劳动保障部在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系统地明确了劳资两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及认定两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再之后,一些省份也针对《工伤保险条例》限定的认定工伤中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作了相关限定。如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中明确限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工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及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其他要求的申请,应予受理。”以上均要求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确定”两方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未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可能为工人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也就不可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未参保的,由单位按照条例限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和准则支付给工伤工人花费)。所以,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其工人受伤后,会尽力阻止工人申请工伤认定,且不认同两方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规避赔偿之目的。现在,您认可先做劳动关系的确认了吗?

2017-11-30 16:0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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