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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河源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所以,房屋产权证上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非有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其他均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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