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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 丹东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顺序是:(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3)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4)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是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1、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时,通过“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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