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浙江 - 台州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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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台州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
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同意在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明显地支付过高的违约金,这是变相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做为劳动者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1-04-20 01:5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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