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9月1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当时合同上房屋用途一栏标明是“住宅”售楼小姐也一再说明是住宅如不满足退房条件能否要求获得赔偿?

辽宁 - 阜新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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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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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意义上理解“公寓”也属于住宅。房产管理部门的定义“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住宅按层数分可分为单层住宅、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按产品性质分可分为普通住宅、别墅、公寓和花园洋房等。”如果售楼小姐所签合同与你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按你自己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履行。

2017-09-19 14:4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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