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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谈判法务
地区:湖南 - 株洲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外,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符合处罚条件的,每月扣除的处罚不能超过工资的20%,法律依据如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2、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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