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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答疑法务
地区:辽宁 - 大连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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