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中外合资企业正式职工,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待遇按照每月6500元发放,现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总是无故克扣部分工资不发,现在产生劳动争议,该如何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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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21-02-06 11:3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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