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因为拓展生产线招聘了三名技术人员,结果其中一人专业知识不行,上班三个月现在决定辞退他,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支付额外的经济赔偿?

河北 - 邯郸 劳动争议
1位律师回复

特邀法律智囊团

地区:河北 - 邯郸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0-12-23 21:19:49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邯郸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徐州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