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

广东 - 揭阳 房屋买卖
1位律师回复

税务纠纷法律通

地区:广东 - 揭阳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合同双方违约的事情时常发生,尤其是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如: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对于这种情形,迟延履行的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即合理期限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他们的期限分别如下:

1、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即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分两种情形。一是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对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解除权,逾期不行使即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上对于商品房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相关情况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特别是对于因商品房买卖的情况造成了矛盾和纠纷的,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2020-12-21 17:11:17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揭阳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徐州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