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购买假币罪有什么区别

辽宁 - 本溪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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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购买假币罪的客观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有:

(1)行为主体的不同。本罪客观行为的主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购买假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只要具有购买的行为,无论其购买数额的多少都可构成本罪;但后罪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具有购买假币的行为,而且亦要求购买假币的数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即不可能构成犯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走私的故意而购买假币的,这时又牵连触犯走私假币罪,对之应从重按走私假币罪论处。

综合上面所说的,假币是属于国家在严格打击的行为,一般只要利用职务之便而利用假币来换货币,那么此行为必定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一般在处罚上就会按照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定,所涉及到的金额越大,那么所存在的刑法就会越重。

2020-12-06 08:0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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