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了二十年了,但是发现单位发放工资的时候但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被迫辞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山西 - 临汾 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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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法律通

地区:山西 - 临汾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了20年的,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0-11-19 16:4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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