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下岗后通过自主择业,到一家小型私营企业工作,经过面试后被用人单位正式录取,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不低于4500元,但是实际工作中经常无故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姐姐现在不想干了,能否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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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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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始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这一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2020-10-27 06:1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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