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的那天老板跟我约定了一年的试用期后也不给我办理社保,我感觉一年的试用期太长了就提前一个星期和老板申请了辞职,他也是同意了的,可在我离开公司那天他却克扣了我的工资,公司扣减我的工资合法吗?一年的试用期是违法了吗?老板未为我缴纳社保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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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申请离职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义务,三十天届满,你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你提前一周申请离职,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司批准你的离职申请,但并不等于接受你提前一周才申请的做法。所以公司扣你工资(应支付你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你连与公司签订的是哪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都搞不清楚,对问题的解决就有相当难度。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一年期限的试用期显然违法。其次,如果公司在你工作的一年时间里,没有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2020-08-07 20:3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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