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朋友是某国企正式职工,工龄十几年了并一直缴纳着工伤保险,昨天正常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个高层掉下的花盆砸伤脑袋,住院诊断为颅内出血,后来病情严重不治身亡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报认定工伤?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 - 大连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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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谈判法务

地区:辽宁 - 大连

你好,员工下班路上发生意外住院后死亡,不属于工伤,单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0-06-07 01:3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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