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同一家公司达成了供货合作,对方给我们交付了一批货,但是暂时我们还没付款,双方在供货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必须为国家标准同时对产品质量负责期限为:自用户投料生产后12个月,如果是因产品质量的问题而照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的书面约定,这批货质量现在存在问题,我们还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吗?

辽宁 - 沈阳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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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维权法务

地区:辽宁 - 沈阳

未付款并不影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你方明确表明“产品必须为国家标准同时对产品质量负责期限为:自用户投料生产后12个月,如果是因产品质量的问题而照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的书面约定,对你们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2019-11-24 07:1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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