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刚刚入职,签的合约上写的是超过下班时间,不到一小时就算一小时,每小时给补偿30元,入职以后,总管都会故意拖延20到30分钟,但是开工资的时候却没有加班费,总管说那么短的时间还算什么加班,总管这么做是否错误,我该咋那么要回我应得的工资?

湖北 - 咸宁 涨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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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法务团

地区:湖北 - 咸宁


1、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月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您公司的行为属于变相克扣您的劳动工资;
2、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您足额工资,也可以以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9-11-11 12: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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