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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务团
地区:辽宁 - 辽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正的,立案庭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正。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正的,应当向立案庭提交书面说明,是否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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