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限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本领以及丧命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规则。工伤保险的投保主体是用人单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保险费,劳动者不承保证险费,用人单位是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是法定的投保义务主体;工伤保险的受益主体是工伤工人,工人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法定的权利主体;工伤保险的保险人是社会保险基金组织,投保人将保费依据法律限定的比例交到社保基金,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工人的受伤情况依据工伤保险的法律限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另外,由于工伤保险条例限定还有部分工伤经济赔偿是由用人单位承受的,所以用人单位仍是依据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人。举证职责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能够对意外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人、工会组织、医疗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判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限定执行。对依法获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受举证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受举证职责。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根据受伤害工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说明工伤认定流程分别于通常的行政流程,通常的行政流程在作出行政决定前肯定要有证据充足,并且行政机关要主动取证。而工伤认定流程则是根据需要确定可否取证,由用人单位举出不是工伤的证据,如用人单位举不出不是工伤的证据,或者拒不举证的则能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
2019-05-30 20:07: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