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供典质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典质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典质人书面认可的,典质人还需不需要承受职责?

四川 - 达州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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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法务

地区:四川 - 达州

从法律限定来看:
1、债权转让处罚做法,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做法本领,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限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做法本领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
2、受让人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做法本领,有观点认为,受让人获到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做法本领即可。但我俩认为,除因受赠与得到债权外,其余情形多为买卖,认为受让人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与事实不符。所以受让人获到债权有对价的,也应认为受让人需具有完全的民事做法本领;
3、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应当遵守相关限定。法律限定不得向外国人为转让的,受让人不能为外国人;法律对受让人范围有限制的,受让人不得为受有限制的人,如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借贷债权的受让爱人,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三条限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组织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公司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等关联人不得买下或变相买下不良资产,即不得受让不良借贷形成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限定,虽然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应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上述情形下,应当能够认为相关人士参与受让,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损。案例中如果受让人为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等人员,合同应当按无效处置。

2019-05-05 12:4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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