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事务律师回复
合同到期直接走人合法吗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期限结束时雇佣关系便自动终止,然而若劳动合同中有额外的规定,如雇佣协议中规定,在合同到期之后,雇员们如果决定不再续约,则他们必须协助完成离职程序。 在此种状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是多久
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自签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批量大型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在适当的平台上公布相应的框架协议;而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涉密信息或商事机密,如经确认不属于需要授权对外公开的范畴,也可无需公开,而其余条款或细节则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这其中,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涉密信息,采购方会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严格界定和管控;而商事机密所涉及到的各项内容,采购方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文件,在与供应商协商后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商业机密范畴。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合同中所涉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价以及总金额等关键要素,不应该被视为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细节,除非得到当事人明确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公告中体现。 自2015年3月1日起签订的所有政府采购合同,若尚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公告披露,应最迟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补救措施并及时进行公告披露。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 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补充公告。...
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是否还负有保密义务?
解析: 在许多情况下,无论是国家机密,还是商业秘密,都可能在合同中被列为需要严格保护的范畴。 这意味着,当合同的核心权利及义务宣告终止之后,各契约主体依旧要坚守诚实守信原则,以及符合商业惯例的通报、援助及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基于此,即使在合同中止后,契约各方也都必须依约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 因此,我们说,在很多情况下,商业秘密的维护是合同条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果违反了保密条款,泄露出去商业秘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对外界公开披露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外,如果在合同中载明了需要特殊保护之特定事项,那么在合同核心权力及义务告终之际,契约签署各方同样不能将此类事宜公开透露给第三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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