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债权债务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银行贷款可以一个人还吗
解析: 在处理债务问题时,首要考虑的应为该债务的属性是否涉及到夫妻两人的共同利益。 若该债务属于夫妻某一方的个人行为,那么理应由该个体独自承担;而若是属于夫妻双方均需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后,亦可由其中一方单独承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其对内与对外的效力是有所区别的。 换言之,即使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债务,但这一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并不会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夫妻双方就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性意见时,法院通常会在法律文书中明确标注“双方对共同债务仍有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夫妻双方试图逃避债务。 尽管夫妻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法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但它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例如,若日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未承担债务的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或被起诉,那么该方有权根据此份协议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债务的形成必须满足“共债共签”的条件,即债务需要夫妻二人同时签字确认,即便没有签字,债务形成后,非举债方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承认过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债权人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 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按照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认定的必要支出,主要涵盖了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置、子女教育、老年人赡养等各项费用,这些都是维持一个家庭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债务确实存在且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畴即可,无需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儿子是限制能力人欠钱父母要还吗
解析: 原则上来说,只要儿子健康、正常并且年满18岁,即便他在外面借款,假如父亲并未就这笔借款提供担保,依照法律规定,他应当履行个人偿还义务,而父亲并无偿还这一笔债务的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位年满18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便已成为拥有独立地位的成年人,因其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独自负责。 仅在特定情形之下,儿子所欠之债方可由父亲协助偿还: 首先,若仍属于未成年阶段,但儿子已经开始对外借贷,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有义务对其所负之小额债务进行偿付。 举例说来,就读于校园的孩子向同龄人或者他人借取的微不足道的债务,且此类债权之数额一般与其年龄及实际需求相吻合,譬如百余元或千元以内的债务等,这类无需父母进行追认的债权效力,父亲便负有偿还之义务; 其次,当儿子成年后仍然和父母共同居住,并且其所有收入以及财产均和父母家庭共享,同时他在为家庭所负债务问题上,父亲同样要肩负起偿还的责任; 再次,如果家庭成员间存在着共同的产业运营活动,并且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所获取的收入均属于整个家庭共享,此时父亲对于儿子所欠的债务也负有代偿之责; 最后,如果儿子向外借款时,父亲担任了其借款的担保人。 担保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具体的情况详述如下: (1)“一般担保”意味着,若是子女由于所欠债务未能偿还而遭到债权人在法庭提起诉讼,待经过法庭审理完毕、执行环节完成之后,子女依然无法支付借款时,担任一般担保人的父亲才有可能需要代为偿还债务; (2)而“连带担保人”的情况则是,子女虽然是借款方,但是如果父亲为其提供了连带担保,那么债权人便有权要求子女、父亲共同偿还债务,或者选择单独主张甚至指令子女及其父亲两人一同偿还债务。 只不过,对于那些与父母早已各自独立生活,且每个家庭都维持着其自己的生活方式,收入也独立分配的子女们而言,彼此之间并不负有互相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别人欠我钱不还上她家违法ma
解析: 在没有伤情照片的情况下,我们仍有可能实施伤情鉴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伤情鉴定并非仅仅依据照片进行评估,其核心原则很大程度上在于查验受害人的受伤害状况以及相关的病案记录材料。 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对伤情鉴定结果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伤情鉴定无法进行。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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