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个股东之前因为家里有困难,所以出资的时候一直拖拖拉拉,后来实在没办法才把钱给凑起来,结果又自己转走了,代垫出资后抽逃出资这种情况通常是怎么处理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人与发起人约定垫付出资后抽回出资的合同,应为有效的借款合同,但是其中关于抽回资金作为偿还借款的部分,因为损害了公司、其他发起人、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条款。
2019-11-30 15:04:2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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