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说,彩礼是否退还与结婚多久离婚的时间并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之间结婚多久离婚,都不能以此作为索要彩礼的证据。因此,单凭结婚半年离婚的理由,男方向女方家索要彩礼,女方是可退还也可不退还的。二、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钱本就是双方婚姻的一种附带品,如果两人之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行为,那么双方之间也一定不会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此时婚姻的附带品一说就不存在。因此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回原本的彩礼钱,这一点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的具体含义为:双方虽然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两人在法律关系上已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完成妻子与丈夫应尽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回彩礼钱。
3、婚前付彩礼钱并导致生活困难若男方在给女方家付了大额的彩礼钱后,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此时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彩礼。三、返还彩礼的数额规定gt;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需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总彩礼数额的10%至50%之间。具体来说,情况如下: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以及在共同生活时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返还彩礼的上述情况下再减少5%至20%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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