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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鉴定过了,对侵权商标商品鉴定有何规定呢?

丁** 湖南-衡阳 商标咨询 2019.10.19 17:00:53 382人阅读

我姨夫有一个化工厂,现在生意有些萧条了,为了去挽回生意,就把他人给冒用过来了,还构成商品严重侵权了,还做过鉴定了,那对侵权商标商品鉴定有何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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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似商标侵权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1.商品功能或服务目的上是否有较大关联。
  当商品功能与服务目的均指向同一个结果或产生同一个效果时,应当认定两者具有较大关联。如“车辆加润滑油、车辆维修”服务与“汽车上光蜡、清洗液”商品均属车辆维修、保养范畴,因“车辆加润滑油、车辆维修”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亦可能会使用“汽车上光蜡、清洗液”等商品,二者的服务场所或销售场所、消费对象存在同一性可能,故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均使用同一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交易观念和通常认知而言,则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由同一主体提供或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而本案情况恰好相反,相关公众购买“服装”商品与接受“服装干洗”服务,两者的目的是明显不同的,效果也是不同的——衣服起保暖、美观等作用,而干洗则是将衣服变干净。
  
2.消费或服务对象上是否存在较大重合。
  从相关公众角度考虑,当其基于相同的消费习惯或消费目的,使用标有同一个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时,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上述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系同一主体或二者之间有关联。那么该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或服务对象就具有较大的重合。如“茶叶、咖啡”等商品与“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二者在消费和服务对象存在重合之处,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系同一主体提供,或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而本案中,“简柏斯”服装的消费对象为购买该品牌服饰的消费者;而“简柏斯”干洗的服务对象为任何品牌的服装的消费者,两者虽然都跟服装有关,但涉及的对象有较大差别。购买服装的消费者注重的是标有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而接受干洗服务的消费者看重的更是标有该商标的服务场所提供的服务的品质。
  
3.消费渠道或服务场所是否有紧密关联。
  商品经济社会中,特别是针对普通个体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影响交易发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即人流量。本案中,作为品牌服饰,其经营场所会同其他品牌服饰共同扎堆出现在交易频繁的商业区,以满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对不同品牌、种类的最大选择权。而作为从事服装干洗服务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的选择主要考虑是否对消费者更为便利,故该类服务的经营场所通常位于人群密集的住宅区。可见,两者在消费渠道或经营场所上也有明显区别,基本没有关联性。(本案案号:(2017)渝0112民初6903号)
相似商标侵权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商标侵权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2019-10-19 17:1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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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标侵权案件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以“鉴定报告”作为证据,现在一般法院会对是否为知名商标或商品进行诉前鉴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委托鉴定,这样便于诉讼。
与“鉴定报告”相关的重要第三方证据可能为如果双方均有注册商标的,关于在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如果涉嫌侵权人没有注册商标的,相关商标管理部门即地方工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等。
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2019-10-19 17:02: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否侵权要看两点:一是,你商品或服务是否跟别人的相同或近似,这个可以到国际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里去查看,看两者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类别。二是,你的商标是否跟别人已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只字数不一样及部分相同并不能判定是否构成近似,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从多方面来考虑、判断的,主要有从字型、读音、含义等多方面来分析判断的,所在是否构成近似,要看到两个具体的商标才可以帮你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如果需要帮你判断,可以把两个商标发给我。另,使用商标最好先进行注册保护,不然,很容易被别人侵权或侵犯别人的商标注册权,是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无法挽回的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情况可以免责的。
销售者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需要举证证明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需要举证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同时,商品销售者应当规范进货渠道,从正规的供货商处进货,并对其产品进行必要的审查。包括审查供货商经营资质、需要供货商提供相关商品的流通许可证、品牌代理协议、产品生产许可证等,以初步判断所进商品是否为侵权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鉴定
鉴定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根据此概念,先判断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这一点主要从构成条件入手,商业秘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
(1)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
(2)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3)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实践中强调商业秘密的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
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这些必须由原告负举证加以证明。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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