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亳州法律咨询 > 亳州房屋买卖法律咨询 > 请问,一房多卖物权顺序有没有物权归属顺序?

请问,一房多卖物权顺序有没有物权归属顺序?

罗* 安徽-亳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8.29 08:54:01 393人阅读

前两天没有上班,在家闲着也没事。就溜达到小区里和朋友们闲聊。听他们说小区有一住户把自己的房产同时卖了三个人,,每一个人也都签了购房合同,有的还给了定金。我就不明白这样也可以,请问,一房多卖物权顺序有没有物权归属顺序?

其他人都在看:
亳州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亳州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在确定一房数卖纠纷中争议房屋物权归属的问题时,审判人员要对我国当前《物权法》、《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形成的规则了熟于胸,找到影响因素逐次排序确定房屋所有权由谁取得。具体顺位依次如下:第一顺位,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第二顺位,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第三顺位,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买受人;第四顺位,合法有权占有使用的买受人优先;最后,如果以上规则都使用了仍不能确定买受人履行合同内容的顺序,那么只能由审判人员依据所有影响因素进行自由裁量,但一定要全面、缜密、准确的做出评判,尽可能的保证合同内容的实现,选择履行能力最大的买受人。

2019-08-29 08:57:01 回复
咨询我

最高法在制定《〈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草案》中的第二条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专门规定,第一顺位,排除恶意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已经过户者优先取得;第二顺位,依据合同的内容有权占有使用房屋者优先取得;第三顺位,合同先成立且先生效者优先取得。该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但是也存在矛盾和不妥之处,例如,将“恶意办理转移登记”作为排除因素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如以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并转移登记为排除因素将更合理;将“合同成立在先”作为优先因素,则与债权的平等性相矛盾,如果债权都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那么不分生效时间的先后,所有买受人请求物权变动的权利是平等的;故该条规定不能有效处理当前社会中频发的争夺房屋归属的复杂案件。笔者将对当前可能会影响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所有因素一一罗列,以合理的逻辑判断和分析做相应的排序。

2019-08-29 08:55:01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纠纷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房产纠纷律师#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