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邻居,他在他大学毕业,就买了一辆新车,就在前几个月,他开车撞上了一个人,所以我想请问一下,监外执行再收监归哪个部门管呢?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呢?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2019-08-17 11:47:58 回复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若犯罪人在判决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再次犯罪,应对新罪进行审判,并将前罪未执行刑罚与新罪刑罚合并,依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在监外执行期间如犯交通肇事罪,亦须按此原则处理,即审判新罪并结合旧罪刑罚,依法确定最终执行刑罚。具体执行方式和刑期计算将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确定。
专业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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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监外执行人员再坐牢也就是再次收监的情形包括,已经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的情形,监外执行的期间违反了监外执行监督的管理规定的情形,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等。
专业解答监外执行脱管再犯罪需要对所犯罪行进行定罪量刑。当然了,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是需要立即收监来进行处理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期满之前,监狱应当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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