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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写不少古典名著,古典名著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王** 安徽-亳州 著作权咨询 2019.08.11 14:42:30 433人阅读

我伯伯已经快八十岁了,之前就很喜欢古典名著的,根据他自己所学已经写了不少古典小说了,已经成功发表了,想要在临走前给保护下,古典名著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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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仅是审查程序上的瑕疵,法院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如果在内容上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应经主管部门认定之后,准予停止侵权的救济,对于赔偿损失,则可以作品被禁止出版传播、原告不能获得任何合法收益为由认定原告没有实际损失(不包括维权费用),不支持赔偿的要求,同时对被告课以民事制裁,没收其违法所得。不过,后一种情况应该比较少见,似乎不足为虑。

2019-08-11 14:4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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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同样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超过一段时间,将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具体地说: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永远受到保护。因此,古代人的作品的这三项权利也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内容、改变作者姓名。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由此可见,公民个人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超过50年后社会公众才可不经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许可而免费使用该作品。所以,古代人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不受保护的。

2019-08-11 14:44:30 回复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quot;盗版的quot;--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1、小说人物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但是“小说中的人名”往往不能单独构成作品。
2、法律依据《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小说人物名不受著作权保护。
版权保护一般针对的是单独的作品,小说的本身符合是这一条件的,所以是受版权保护的,但是“小说中的人名”往往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也就无法受到版权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
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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