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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公司药物说明书受到转载抄袭,药品说明书受著作权保护吗?

李* 广东-珠海 著作权咨询 2019.08.06 09:15:08 359人阅读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药物公司,而公司人员发现公司最近生产出来的一种新药物的说明书在网上未经允许就有人转载,另一家公司的一种药品说明书与它几乎完全一致,而药品说明书受著作权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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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说明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属于说明系统一类,
说明是根据事物本身的变化和使用,属于大众科普类,
如果受到保护,那么,
一个感冒药说明说是治疗感冒,那另一个感冒药说明为了不侵权,说治疗上呼吸道感染等等等,
那么使简单的说明变的,使厂家变的法的出怪的说明,使使用者感到不方便,不利于商品的使用和流通,
所以药品使用说明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9-08-06 09:1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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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药品说明书包含了独创性的科研劳动成果,在文字组合上具有独创性,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药品说明书作为产品说明书的一种具体形式,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自然科学领域内的应用型“文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通过“排除法”对不适用该法保护的三种情形作出了详细列举,而药品说明书并不在该范围之内。

2019-08-06 09:17:08 回复

说明书受著作权保护吗的答案是不受保护。药品说明书是经行政部门审批的统一格式文书,不是药品说明书起草人的独立创意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同品种的仿制药和原研药本来就“相同”,其说明书内容,如适应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自然与原研药基本一致。如果药品说明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会获得“超级保护”,妨害公众利益。

在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综合分析后,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采用“否定说”的观点。除了前文所述的“否定说”五个方面的理由外,还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量:
  
(一)药品的属性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使用价值是救死扶伤,其产生是多学科、高技术融合的过程,社会公众无法对药品的产生过程及使用方法作出判断,这就需要有一个通俗易懂的文件向医生、药师及消费者反应,包括安全性、有效性等科学信息。药品说明书为产品、商品说明书之一,是一种“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的产品说明文字材料,是医生和患者了解药品信息的重要来源,对于指导医生和患者安全、合理使用药品具有重要意义。药品说明书是载明药品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是选用药品的法定指南,具有强制性。新药审批后的说明书,不得自行修改。药品说明书可以作为药品管理领域一系列法律事实,如判定假药劣药、缺陷药品、虚假药品广告和药品召回对象的认定依据,其规范程度与医疗质量密切相关。
  
(二)仿制药的特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据此,同品种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本来就“相同”,其说明书内容,如适应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自然应与原研发药一致。如果药品说明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可能出现同一种药品多种说明书的“一药千面”的情况,给医生和患者用药造成困惑,扰乱药品监管体系,药品研发或生产企业可能利用药品说明书的著作权获得“超级保护”以排挤同行业竞争者,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三)药品说明书与作品在法律属性上的差异性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物权可以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区别主要为,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存在则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物权消灭了,从物权也随之消灭。④药品说明书与药品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的关系。药品说明书服务于药品,为实现药品的价值而存在,二者并存方可实现经济上的目的。药品说明书载明了药品的重要信息,负有指导社会公众、医生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的基本作用,作为药品这一特殊商品的说明书,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只能附随主物之药品使用,进入商业领域,脱离主物药品即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因此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和价值。⑤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一般是独立存在,表达一定的思想,并不受制或附属于他物,可以独立进入商业领域并实现其价值,给人类带来一定的精神愉悦。⑥因此,药品说明书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
  
(四)药品知识产权具有专门的保护途径
  在制药领域,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密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符合数据保护规定的新药实验数据可以享有数据保护。药品数据保护,保护的是实验数据本身,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药品实验数据和结论的文字表达,即表达形式。如果说将实验数据和结论撰写成科技论文,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⑦药品数据保护的保护期限一般为6年至8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成员对药品实验数据的保护义务,主要是不披露和防止不公平使用。此外,药品知识产权还可通过商标、中药品种以及行政等方式获得保护与救济。 综合考虑以上诸因素,我国现阶段不宜确定药品说明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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