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三是行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也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以由作为构成,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形态。不作为犯主要是由作为构成的犯罪。所以,由不作为构成的这类犯罪,也叫不作为的作为犯,即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等。举例子说,故意杀人罪,可以使用刀砍,枪击等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采用不给食物,将受害人饿死的不作为方式来实施。
不真正不作为犯具有如下特征:
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违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犯罪 。
(1)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的一种,必然具有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即违背法定义务。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无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 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主要依据。由此可看出,不履行义务是不作为的本质特征,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一种,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是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而是来源于非刑法规范或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这是与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区别之一。所谓非刑法规范,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之外的法律规范。产生于非刑法规范的作为义务并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只有经刑法规范确认或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于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险时,才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第3 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此条赋予家庭成员在某一家庭成员病重或其它需要救助时给予必要的救助之作为义务,如果严重违背此规定,就可能构成遗弃罪,即所谓非刑法规范的作为义务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真正不作为犯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与之相反,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义务未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其法定义务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时空条件加以确定。
(3)来源于非刑法规范和特定的法律事实的作为义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的目的看,为特定条件下的行为人赋予作为义务是刑法实效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是刑法的社会保护价值的体现,从法律的解释角度看,该作为义务处于法律条文语义可能具有的意义范围之内,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自己行为预测可能范围之内,而非类推解释,即“扩大法规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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