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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标准,分别商品未销售和已销售来处理。已销售,货值5万元以上,要追究刑事责任;未销售的,货值15万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已销售不足5万元,但与未销售的合计达到15万元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2019-07-06 12:3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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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的办法:两高2001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标价——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
二、新的办法: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改变了2001年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提出: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
三、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规定:
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上海高院、市检、公安、司法局制发的《关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意见》(沪检发[2007]18号)规定:
“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一致的,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行为人不能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的,或者行为人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但司法机关查证后不予认定的,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标价——正品市场中间价。
2019-07-06 12:2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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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金额处罚。对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假贩假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等级的处罚规定。对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18个月以上被质监执法部门一年内两次处罚后又违法且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出厂、销售、经营性使用而拒不追回等情况实施严重处罚。对法律法规规定“逾期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执法部门必须先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拓展资料这6种不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具体情况是: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020-09-15 19:16: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