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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在夜场上班的,零星贩毒如何认定数量?

平** 陕西-铜川 毒品辩护咨询 2019.07.05 15:10:00 411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很久没有联系了,得知他在夜场上班的,专门给一些去蹦迪的人卖毒品,现在警察查得非常严,被人举报查出来了,请问呢一下啊,零星贩毒如何认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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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是需要具体毒品案子具体分析的,不能一概而论。
以下法律文件可以供参考: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走私、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
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

2019-07-05 15: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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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是为了使大量持有毒品,而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是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能受刑罚处罚。“非法持有”是一种状态,如果毒品已被吸食,非法状态已消失了,毒品的去向也很明确,就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还有观点认为,如果在查获时,行为人已将毒品贩卖了一部分,留下了一部分,行为人称这是为自己吸食而留下的,此时,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仍应定贩卖毒品罪。因为行为人本身有贩毒行为,无法确定被告人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一定不会贩卖,此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已贩卖和未贩卖的毒品均应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2019-07-05 15: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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