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邻居在开车出去玩的时候,因为光顾着跟车里的人说话了,结果就没有注意到前方的路况,就给过去把人撞了,现在对方受伤了,那个交通事故人伤诉讼时效起算点怎样?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法官们的观点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事故发生之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或调解终结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那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通过以下分析来得出我的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被侵权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很多一部分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
(二)治疗终结日
在现实中,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日”被侵权人往往并不可以起诉,原因是此时被侵权人伤情还不稳定,医疗费用持续发生,是否构成伤残不能确定,被侵权人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并且,被侵权人的治疗周期有长有短,长的要数月,甚至数年,如果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被侵权人实际起诉时间将受到治疗时间的制约,而对于治疗期间超过1年的,等被侵权人治疗结束,已过诉讼时效了,被侵权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对被侵权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本案钱某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且需要后续治疗,又构成残疾,其损失在治疗终结或定残后才能确定。钱某首次治疗于200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住骨科取内固定。故其首次出院时治疗尚未终结。钱某于2009年4月17日住院行二次手术,同年4月24日出院。从治疗终结、损失能确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钱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孙某关于钱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2019-03-24 17:59:54 回复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期限是1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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